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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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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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2018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报告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项目资金300.37万元,已使用247.58万元,预算执行率82.43%。现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如下:
一、围绕大局履职尽责,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始终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着力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
(一)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9件158人,同比人数上升4.6%;批捕81件129人,同比持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86件391人(含积存),审结266件341人,审结率87%。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开庭,提高效率,共办理轻刑快办案件75件81人,平均办案时间9天。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双方已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落实从宽处理政策,决定不批准逮捕5件5人,不起诉14件18人。深化不捕、不诉案件说理制度,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化解了社会矛盾。认真做好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了全区首家揭牌成立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共接待来信来访44件500余人,所有实名控告、申诉、举报全部录入系统并及时办理、答复,特别是积极参与金贵小城镇建设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切实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引进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及时为4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的职责任务,坚决做到提前介入涉黑涉恶案件100%,涉黑涉恶案件不捕说理联系会应邀公安侦查人员参会100%,回头看清理案件线索100%。建立扫黑除恶斗争“捕诉合一”办案组,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规范,通过报刊、微信、展板、电子屏、宣传手册和深入基层开展宣传等方式营造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认真排查村级基层组织人员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并及时有效打击。案件通报、会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措施被自治区扫黑办向全区推广。截止目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的涉黑涉恶案件5件22人,追捕2人;审查起诉恶势力团伙案件2件17人,已移送法院提起公诉1件8人。
(三)强化检察担当,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把服务经济发展落实在执法办案中,针对新常态下经济犯罪新特点,加强对策研判,加大打击力度,提起公诉了涉案金额12亿元、涉及群众2千多人的闫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案等涉及人员多、辐射区域广、社会影响大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慎重把握办案时机和方式方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涉案款物,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办案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深入“百瑞源”等企业,通过调研走访、宪法宣传等活动,了解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四)强化民生理念,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履行好检察工作服务民生的新职能,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全面落实县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整合内部资源,配齐配强力量,在全区检察机关首先开启“检察+无人机”新的办案模式,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在全区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做经验交流;办理的贺兰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全区仅有此一例入选;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区首例调解结案的案件;办理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案、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案,均系全区首创,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将此类案件在全市推广。2018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6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5件,食品药品领域5件,国有财产保护1件,医疗废物处理领域15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向贺兰县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2件,已立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共挽回国有财产损失629万元,保护被损毁国有林地、草地共计163亩,恢复生态面积1.9万余平方米,关闭非法开凿的自备井16眼。
(五)凸显司法人文关怀,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县法院、县司法局等七家单位联合印发了《贺兰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施方案》,成立“护蕾”工作室,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专项活动。打造“贺兰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培训、心理矫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讲堂、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义务劳动等一系列帮教活动,成效良好。
二、全面强化检察监督,努力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着力提升刑事检察监督实效。一是加强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7件35人,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6件6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件14人,同比人数上升75%;纠正漏捕11人,同比上升83%。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提前介入侦查21件;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31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92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39件,一审提出量刑建议239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224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3.7%。列席县人民法院审委会8次,对8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尽最大努力将对个案处理的分歧,解决在正式判决之前,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依法提出抗诉8件,法院审理后采纳6件。提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1人,法院已采纳。对侦查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全部收到回复;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8份,已收到回复5份,法律监督刚性明显增强。三是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开展羁押性必要审查,变更强制措施5件5人;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虚管专项检察活动,发出检察建议一份并被采纳。
(二)不断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多措并举,多点开花,共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9件,结案174件(含积存)。其中,跟进监督提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该案已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针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3件,法院已采纳19件,尚未回复14件;针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3件,法院已采纳7件,尚未回复6件;针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提出检察建议127件(含积存),回复并采纳124件;帮助14名农民工讨回劳务费5万余元。
三、主动接受监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始终牢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不折不扣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依靠人大的监督支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自觉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广泛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推行检务公开,保障公民权利。以案件程序、法律文书、重要案件的公开为重点,公开各类案件信息651件,将检务公开延伸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加强检察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建设,实时动态发布检察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在传播检察好声音的同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接受舆论监督,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我院,零距离感受检察工作、了解检察工作,进而支持检察工作。
| 附件1 | ||||||||||
|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 (2018年度) | ||||||||||
| 项目名称 |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039001 | 实施单位 | | |||||||
| 项目资金 | | 年初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得分计算方法 | |||
| 年度资金总额: | 300.37 | 247.58 | 10 | 82.43% | 8.242500916 | 执行率×该指标分值,最高不得超过分值上限。 | ||||
| 其中:财政拨款 | 300.37 | 247.58 | 10 | 82.43% | 8.242500916 | |||||
| 其他资金 | | | | | | |||||
| 年度总体 | 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 | 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规范司法为抓手、以提升能力为保障、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 ||||||||
| 绩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值(B) | 得分计算方法 | 得分 | 未完成原因分析 | |
| 产 | 数量指标 | 指标1:打击刑事犯罪 | 5 | 286 | 266 | 完成值达到指标值,记满分;未达到指标值,按B/A或A/B×该指标分值记分。 | 4.65034965 | 法院未办结 | ||
| 指标2: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 | 3 | 75 | 75 | 3 | | |||||
| 指标3: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 3 | 19 | 19 | 3 | | |||||
| 指标4: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 3 | 44 | 44 | 3 | | |||||
| 质量指标 | 指标1: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5 | 8 | 8 | 1.若为定性指标,则根据“三档”原则分别按照指标值的100-80%(含)、80-50%(含)、50-0%来记分。 | 5 | | |||
| 指标2:加强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监督 | 5 | 82 | 82 | 5 | | |||||
| 指标3:刑事审判监督量刑建议 | 3 | 239 | 224 | 2.811715481 | 被建议单位未回复 | |||||
| 时效指标 | 指标1:提出抗诉8件 | 3 | 8 | 6 | 2.25 | 被建议单位未回复 | ||||
| 指标2: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3 | 4 | 4 | 3 | | |||||
| 指标3:提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 1 | 1 | 1 | 1 | | |||||
| 成本指标 | 指标1: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 | 3 | 8 | 5 | 1.875 | | ||||
| 指标2:开展羁押性必要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 2 | 5 | 5 | 2 | | |||||
| 指标3: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虚管专项检察活动 | 1 | 1 | 1 | 1 | | |||||
| 效 | 经济效益 | 指标1: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 5 | 159 | 174 | 1.若为定性指标,则根据“三档”原则分别按照指标值的100-80%(含)、80-50%(含)、50-0%来记分。 | 8 | 法院未做回复 | ||
| 指标2: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 5 | 629 | 629 | 5 | | |||||
| 社会效益 | 指标1: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 | 3 | 113 | 113 | 3 | | ||||
| 指标2:公益诉讼 | 5 | 35 | 35 | 5 | | |||||
| 指标3:针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 3 | 33 | 19 | 1.727272727 | 法院未做回复 | |||||
| 指标4:针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 | 5 | 13 | 7 | 2.692307692 | 法院未做回复 | |||||
| 生态效益 | 指标1:保护被毁损国有林地、草地 | 3 | 163.2 | 163.2 | 3 | | ||||
| 指标2:查封扣押问题食品 | 3 | 11 | 11 | 3 | | |||||
| 指标3:恢复生态环境 | 3 | 1.9 | 1.9 | 3 | | |||||
| 可持续 | 指标1:帮助农名工讨回劳务费 | 2 | 5 | 5 | 2 | | ||||
| 指标2:关闭非法开凿的自备井 | 3 | 16 | 16 | 3 | | |||||
| 满意度指标(20分) | 服务对象 | 指标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接受人大监督 | 10 | 1 | 1 | 同效益指标得分计算方式。 | 10 | | ||
| 指标2:推行检务公开,保障公民权利 | 10 | 651 | 651 | 10 | | |||||
| 总 分 | | |||||||||
| 注:1.得分一档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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